办理认证须知
(2023年5月11日修订更新)
2023/05/14

中国驻西班牙使领馆委托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签证中心”)代办领事认证业务。自2021年6月16日起,经西班牙外交部认证过的文书需送往中国使用的,请向签证中心递交领事认证申请。

一、前言

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

办理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致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说的使文书发生域外效力。驻巴塞罗那总领馆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令第2号颁布的《领事认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接受领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内的认证申请。

二、认证的基本程序

由西班牙有关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须经过一系列认证程序,由西班牙外交部认证后,最后由中国驻西班牙使领馆认证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常见在几种认证程序:

(一)西班牙当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处公证——公证员协会(Colegio de Notarios)认证——西司法部(Ministerio de Justicia)认证——西外交部(Ministerio de Asuntos Exteriores y de Cooperación)认证——使领馆认证

(二)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婚姻证明等

民事登记局(Registro Civil)出具证明——各地区高级法院(Tribunal Superior de Justicia)认证——西司法部认证——西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

(三)未受刑事处分的证明

司法部刑事登记局(Registro Central de Penales)出具证明——西司法部认证——西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

(四)毕业证书、学历、学分证明等

学校等教育机构出具证明——西教育部(Ministerio de Educación, Cultura y Deporte)认证——西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

(五)体检证明

西医院出具证明——西卫生部认证——西外交部认证——使领馆认证

以上仅供参考。西各机构出具的文书种类繁多,认证程序各异,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出具文书及办理认证的机构咨询具体认证程序和要求。

三、材料要求

(1)填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每个申请人/申请单位需单独填写一张)及申请人亲笔签名。

-如系他人代办,还须由代办人签名,表明申请人和代办人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

-申请表上的签名须为真实有效的签名,签名后的表格不能以传真件、扫描件、打印件、复印件等形式代替,代办人亦不得为申请人代签。如申请人路途遥远,可在网上下载、填写申请表并签名后,将申请表和申请材料转交至代办人代为办理。

- 如所认证的文书的申请人是未成年者,需父/母/法定监护人签名并提交相应的关系证明文件。

- 如所认证的文件为死亡证明,需死者直系家属在认证申请表上签名并提交相应的关系证明文件。

(2)提供已由西班牙外交部认证过的公证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本人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中国公民需提供中国护照及加区居留或三个月内开具的登记时间至少为三个月以上的加区住家证明);代办人申请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中国公民需提供中国护照及加区居留或三个月内开具的登记时间至少为三个月以上的加区住家证明)。

(4)如认证文件为商业性文件,申请人为企业或机构的,还需提供该企业或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总领馆只确认西班牙外交部官员签字和印章属实,文件内容由出文方负责。但领事官员如认定相关文书可能损害我国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认证。

(2)总领馆不单独认证译文,译文需和认证过的原文合订并加盖骑缝章。合订的原文和译文,如由西外交部同一位认证官员签署,我馆将仅认证西外交部最后一个认证章及签字的属实。此类文件可正常在中国使用。

(3)根据中西协议,1997年7月1日后《海牙公约》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在西班牙产生的文件,无需经中国驻西班牙使领馆认证,便可直接在香港和澳门使用。

以上全部内容由中国驻巴塞罗那总领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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